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误用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,但不适用于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形。
菲姐判断: 「撑过2年就没事了」是最危险的误解。故意隐瞒病史骗保,即使过了2年,险企仍可在理赔时以欺诈为由拒赔。诚信告知才是唯一安全路径。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,但不适用于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形。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,但不适用于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形。
菲姐判断: 「撑过2年就没事了」是最危险的误解。故意隐瞒病史骗保,即使过了2年,险企仍可在理赔时以欺诈为由拒赔。诚信告知才是唯一安全路径。